接(jie)部海(hai)事局(ju)要(yao)求針對IMO的(de)MSC.1-Circ.1560通函內容,擬在過渡期后作(zuo)如下安(an)排:
a)對已具備過渡期內規(gui)定(ding)的換證條(tiao)件(jian),因故尚未換證的,可延長至2017年7月(yue)1日前(qian)仍可按照過渡期的規(gui)定(ding)完成換證手續(xu)。
b)過渡期(qi)(qi)內04規則(ze)失(shi)效抽(chou)考、電子電氣員補(bu)差考試以及參(can)加全(quan)部考試尚(shang)未全(quan)部及格的(de)(de),在2017年7月1日前可繼續補(bu)考。 過渡期(qi)(qi)結束后尚(shang)未參(can)加過渡期(qi)(qi)培訓(xun)的(de)(de),則(ze)應按(an)照(zhao)685號文的(de)(de)規定進行證書再有(you)效。
c)培訓合(he)格證在2016年12月(yue)31日前已完成(cheng)過渡期補差培訓并考(kao)核(he)通過的在2017年7月(yue)1日前可以繼續換發(fa)。